11月6日,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,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将于12月1日起施行。
《规定》针对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(构)筑物、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制定,城市建(构)筑物、公共设施清洁将实行责任人制度。《规定》提出,建(构)筑物、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确定:实行物业管理或外包服务的建(构)筑物、公共设施由物业或服务企业负责;未实行物业管理或外包服务的建(构)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;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区域内建(构)筑物、设施由本单位负责;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设施由权属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。
《规定》提出了具体的清洁管理标准:建(构)筑物外立面有严重变色或者有明显污迹的;墙面破残、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十的;存在乱张贴、乱涂写、乱刻画的应当及时清洁、修补。其中,重点区域内建(构)筑物清洁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执行:建(构)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者金属板类材质的,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;建(构)筑物外立面为面砖幕墙、石材幕墙、其他装饰板幕墙的,每两年清洗不少于一次;建(构)筑物外立面为涂料幕墙、喷涂幕墙的,每三年清洗、涂装翻新不少于一次。《规定》还鼓励在建(构)筑物、公共设施的清洁中使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。(记者 侯初初)